學會簡介 系統申請 各項公告 教育系統專區 活動特區 系統使用常見Q&A 網網相連 收據專區
 
 
 
「繼續教育資訊平台系統」使用須知
台灣醫療繼續教育推廣學會 章程
學會團體會員入會作業辦法
 
 
台灣醫療繼續教育推廣學會 章程
 

70-410 70-483 200-550 70-417 70-331 70-462 70-486 1Z0-047 70-463 70-331 CISSP 220-802 300-135 200-120 300-115 400-101 100-101 SY0-401 220-802 100-101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200-120 70-410 400-101 70-461/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400-201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400-201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70-462 400-051 300-101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200-120 70-410 400-101 70-462 400-051 70-488 642-813 70-411 70-486 400-051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70-462 642-813 300-101 70-411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70-462 70-411 300-101 70-486 200-120 70-410 400-101 70-486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200-120 70-410 400-101 70-486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70-486 200-120 70-410 400-101 70-486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200-120 70-410 400-101 CISSP 400-051 70-488 MB2-703 MB5-705 300-101 MB2-700

 

修訂日期:990501

修訂日期:1030823

修訂日期:1060415

修訂日期:1091022

台灣醫療繼續教育推廣學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 一    本會名稱為台灣醫療繼續教育推廣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為以提供並協助醫療機構服務之工作同仁,有關繼續教育的執行、辦理及認證等,促進醫療教育,督促醫療品質之提升,故成立台灣醫療繼續教育推廣學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

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主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指導、監督。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以病人為中心之目標,增進醫療機構工作同仁相關專業、知識,提升醫療機構之醫療服務、品質及管理。

二、辦理醫療機構工作同仁之相關職前教育及再職繼續教育訓練課程。

三、協助主管機關之委託從事有關醫療機構等教育政策之推廣及認證。

四、促進國際醫療學術教育及團體之交流、合作事項。

五、發行醫療繼續教育相關刊物。

六、其他有關達成本會宗旨之發展事項。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團體會員:

   凡取得衛生主管機管機關開業執照之醫療機構,經理監事會通過者,得為團體會員。每家機構推派一名代表人行使表決、選舉、候選及罷免等權利。

二、贊助會員:

贊助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並提供人力、財力贊助本會活動之個人或團體及教育等機構,經理監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享有發言 、表決、選舉、候選及罷免等權利。贊助會員除不享有表決、選舉、候選及罷免等權利外,其餘之權利義務與團體會員相同。

二、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第 九 條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二、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三、擔任本會所指派職務。

第 十 條 會員除當年度各項費用外,如有欠款未繳清者,視為停權,不得享有會員之一切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 得予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經會員大會決議得予除名處分。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四、二年未繳會費者(一年未繳者先予以停權,之後每半年通知催繳一次,經二次未繳)

出會後其入會費與已繳之年費不得退回。

   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十三 條 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全體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十四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議決理事長提名之秘書長及工作人員之人選。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審查秘書處之收支決算表與工作成效。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十五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5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十六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理事會所提之收支決算表。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十七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十八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十九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二十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 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四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及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或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三十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團體會員:每家醫院3,000元。於申請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

1.團體會員:每家醫院6,000元。依年度收繳時間繳納。

三、事業費。

四、捐款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入會費及常年會費之調整,係可經理、監事會議決議並提至會員代表大會後確

認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九十八年一月十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九十八年

 
回上頁 
 
TEL:(07)3868607 / FAX:(07)3868616 /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98號16F~1 / E-mail:tmcs.edu@gmail.com
台灣醫療繼續教育推廣學會版權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Designed by 易透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