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衛部醫字第1111663984號
主旨: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109年展延6個月及110年再展1年),請貴局統一逕予展延1年,請查照。
公告摘要:
(一)對象: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者(含(1)109年展延6個月,110年復再展1年;(2)110年展延1年,以上二種情形致更新期限於111年者)。
(二)展延期間內,可正常停業、歇業、執業、更換執業處所等,不受限制。
(三)展延期間更新執業執照者,新發之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則仍為自原發(未展延)執業執照屆滿第6年之翌日,不因展延而延後應更新日期。
>>>公文說明,請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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