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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分申請】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作業

 特別公告

本會最新【課程認定及積分採認實施計畫書】已經衛生福利部核定並於114/5/5起實施。

帳號開通權限,可直接送件申請。
積分申請開放時間:
今日申請登記已滿!
114年05月05日(一
)上午10時

暫停受理收案公告

月份

日期

11404

10日、24日

11405

2日、19~30

 

 

 台灣醫療繼續教育推廣學會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

 

本會長照積分申請登記制,請依循下方申請作業流程規範,惠請勿直接送件申請。 
長照積分事項電洽時間:周一至週五上午9時~12時、下午2時至5時。
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112年10月11日公告修正「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自即日起僅限具下列資格之一者,方得辦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資料未能佐證者,將不得申請帳號開通權限,請詳參下方表格或連結:請點此

申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相關規定圖片
 
申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相關規定圖片
 
申請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採認相關規定圖片
 

申請規範 

一、本會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07529日以衛部顧字第1070014185號函,核可為「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認可單位」,並依據「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辦理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及積分審定作業。

二、各開課單位提出申請前,請詳閱本會「長期照護服務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審查及積分審定作業規範

三、僅受理「距開課日逾7個工作天」之積分申請,開課前8~14個工作天申請者採急件收費。工作天不含申請日、例假日與開課日。

四、申請視訊課程,請詳閱長期照顧服務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申請視訊課程規範

 

申請作業流程

檢附資料如下:
機構帳號權限開通申請表-注意事項

預先申請登記表單-注意事項

一、(實體、視訊適用)積分申請表-注意事項

二、(網路積分適用)積分申請表

三、課程計畫書/簡章(活動文宣)

四、師資佐證資料-注意事項

五、測驗題目(申請視訊、網路積分檢附)
特別注意事項:
1、課程文宣內需包含課程表並註明公告處或報名窗口
2、一案件僅限同一辦訓地點
3、為確保學員訓練成效,僅完整參訓該認證字號認定之所有課程之學員,始採認其積分

 

特殊訓,如下:

(一) 失智症照顧服務20小時訓練課程→按此檢課程

(二) BA08-足部照護→檢視課程

(三) 身心障礙支持服務核心課程→按此視課程

(四) 口腔內(懸壅垂之前)及人工氣道管內分泌物之清潔、抽吸與移除→按此檢課程

(五) 長期照顧專業課程(Level)、整合課程(LevelⅢ及授課講師資格→按此檢視

(六) 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個案管理人員進階課程→按此視課程

(七) 居家服務督導員在職訓練按此檢視課程

(八) 照顧實務指導員訓練課程

【註:第(四)、()()項,申請時請檢附及遵守授課方式】
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備查核定函申請文件
情境演練及實務操作課程,需為實體課程方式。

 

特別說明

無繳費紀錄單位,將暫停受理該單位送審案件

本會無受理團體課後申請

本會個人申請長照積分規劃中,暫無收案

其他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其他長照繼續教育認可單位查詢

衛生福利部公布更新「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問答集,供各長期照顧服務單位及相關團體參考:<點此前往>

積分查詢注意事項<點此前往>

外藉長照人員更換護照/居留證/身份證(更換長照證)後查無積分排解方式請參考<點此前往>

系統查詢積分時顯示「查無證號」的錯誤訊息或是「分數/總查詢無法點選」,請參考排除方式,並進行操作<點此前往>

本會積分審查費用供辦訓單位卓參,請以繳費通知單為主。

課程認證時數

審查行政費

4小時

400

4小時<課程時數<8小時

800

8小時≦課程時數<24小時

1000

24小時以上(),每增加1小時加收5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1,000+50*小時數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預錄課程)

200/每小時

加收費用(非急件審查)

活動日前8~14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請(扣除申請日、例假日及活動日)

一般案件*2倍計收

本會114年5月5日起調整積分審查費用,請各辦訓單位留意,請於收到「初審、繳費通知」後依繳費單繳費,勿自行繳款;以下為調整後費用,供辦訓單位卓參。

課程認證時數

審查行政費

4小時

500

4小時<課程時數<8小時

950

8小時≦課程時數<24小時

1,200

24小時以上(),每增加1小時加收60元(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1,200+60*小時數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預錄課程)

300/每小時(不足1小時,以1小時計)

急件加收費用:
活動日前8~14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請(扣除申請日、例假日及活動日)

一般案件*2倍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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